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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名律師傻傻 無辜當上詐騙公司的董事長
上一期本欄披露的主題是:「律師楊金順 快活3秒鐘」、「被判142 條詐欺罪 二審全部無罪」,據報社反映,連續接到高雄地區讀者來電抱怨,買不到報紙,尤其是左營地區的168周報幾乎都賣光了…。
▲原以為檢警要主持公道了
由讀者搶購報紙的現象可知,全球統一集團的受害人至今仍餘怒未消,11年前檢警掃蕩之後,原以為政府要主持公道了,沒想到律師楊金順出面收拾訴訟官司,以靈骨塔交換債權,讓投資人二度受害。
▲後來期待 法院執行正義
連續受到2度傷害的投資人所期待的是法院執行正義,終於高雄地方法院把推銷靈骨塔的律師楊金順判決142條詐欺罪,共4年徒刑。然而好夢沒多久,二審法院竟把楊金順的142條詐欺罪全部宣判無罪。
▲判決書簡直荒唐亂寫一通
大膽推翻原判宣告142條通通無罪的三名法官是:蕭權閔、王憲義、廖建瑜。他們辜負了6萬受害人的期待。
我還可以告訴讀者,這三位法官的判決書簡直是荒唐至極,亂寫一通,我把其中楊金順的部分敘述放在本文的最後一段,讀者往下看就知道根本是白天活見鬼了。
▲判決書:楊金順不知詐財
根據判決書說的意思是:楊金順的確有寫信通知投資人過來開會,但也只是通知而已,沒幹什麼壞事,楊金順身為律師並不知道其中有詐財的設計,所以楊金順是無辜的。
為什麼楊金順不知情呢?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楊金順參與詐欺的證據…。
▲名律師會去當人頭董事長?
喔,好!沒證據是嗎?楊金順自己就是詐欺公司的董事長,都已經是公司登記的負責人了,還要說他不知情,難不成堂堂一個名律師,會傻傻去當一個詐欺公司的「人頭董事長」嗎?你說判決書是不是胡扯,連這樣也能硬ㄠ,你說這三個法官是不是應該抓起來送去坐牢!
▲這種判決書 想餓死楊金順
更何況,名律師楊金順以後要怎麼做人呢?判決書難道不是公然侮辱楊金順的智商嗎?在三名法官眼裡,把楊金順當白痴來形容,這樣難道不會毀掉楊金順的名聲嗎?請問有誰會花錢請一個笨蛋律師來幫自己打官司?這種判決書豈不是想餓死楊金順嗎?
為了混個無罪官司,司法犧牲太大了!
▲楊金順、謝金順、謝金燕
還有更胡扯的,等一下讀者往下看最後一段,我把判決書貼給大家欣賞了:在最後一段當中有7次說到被告「楊金順」,但是請注意最後,怎麼被告變成「謝金順」了?
「被告謝金順」是誰?到底是誰搞錯了?我在整本21萬字的判決書當中到處找,怎麼會從天上掉下來一個「被告謝金順」?是我不夠認真所以搞錯了嗎?看得我真想罵他媽的,哪裡有「謝金順」啊?法官寫判決書的時候是不是滿腦子都在想著跳鋼管舞的「謝金燕」?要不然怎麼會連錯2次?
現在是楊金順、謝金順都搞錯了,當然判142條詐欺罪通通無罪了,如果你遇到這種司法還不會發瘋,那你一定是命中註定大富大貴,我是寧願發瘋也不想看這種判決書。
▲共有4大案 讀者要求補充
來電的讀者當中,除抗議買不到報紙之外,還抗議本專欄只寫了「全球統一集團」一個案子,實際上律師楊金順涉及4個案子,有的讀者不滿本專欄故意忽略另外3案,要求補充敘述,畢竟司法正義已經死光了,至少還可以要求媒體給4個案子一視同仁,還個公道。
▲鴻源、全球統一、百成行
本期專欄稿子超過篇幅了,楊金順對第一天上班的工讀生性騷擾、摟腰、襲胸、搭肩的故事,只能留給下個禮拜了。以下就是楊金順遭到檢方提起公訴的4個案子:
1、「鴻源專案」(91年起至96年8 月底)
律師楊金順見證,向「鴻源投資破產管理委員會」追討鴻源資產,對鴻源投資人寄發文宣,請鴻源債權人至全省各地據點參與連署,聲請追討鴻源資產,投資人可依投資憑證換取免費靈骨塔,取得塔位後,再對客戶追加購買產品。
2、「全球統一專案」(95年9 月起至96年7 月底止)
以全球統一集團負責人有意補償投資人損失,以換取較低刑期為由,由律師楊金順提供事務所及專線電話,接聽客戶詢問電話及受理債權人登記,以取信債權人,購買靈骨塔。
3、「百成行專案」(96年6 月起至96年7 月底)
百成行公司因股票下市造成投資人損失,投資人可依百成行股票及以3600元價 格購買靈骨塔。律師楊金順並提供事務所及專線電話,以取信債權人。
4、「鴻源台中地區專案」(95年11月至96年7 月底)
以追討鴻源資產為名義,對鴻源投資人寄發由楊金順以律師名義見證之文宣,致鴻源債權人誤以為律師見證之高度可信賴性,而前往各個據點參與連署,投資人可依投資憑證換取靈骨塔位,再對客戶追加購買產品,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一再出資購買產品。
▲判決書荒唐敘述如下:
……3.觀之卷附告訴人提出之通知函可知(見A 證5 卷第415-418 頁),被告楊金順雖確在該通知函具名為鑑證律師身分,被告楊金順對此情亦予是認,經核與謝麗珠陳述情節一致。稽諸該通知函內容,其主旨確實僅是要求債權人之授權,重開債權人會議,以爭取債權人之權益甚明。足徵被告楊金順所辯上情,與事實相符。公訴意旨僅憑上情,此外並無其他事證,即認被告楊金順就「鴻源專案」乙事,與被告洪信泰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實有誤會。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被告楊金順從勇鉅公司會議資料中可認全國禮儀服務公司與勇鉅公司係屬同一公司,而被告楊金順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對於鴻源專案應知之甚詳云云。然被告楊金順縱係全國禮儀服務公司董事長,究竟有無與被告洪信泰共謀以鴻源專案詐欺,公訴人仍未提出本案勇鉅公司管理階層或業務員中有何指述被告謝金順有參與勇鉅公司業務銷售或其他分工,自難僅憑上開文件即為不利被告謝金順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