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釋憲文,說明改變任期是違法自肥,為什麼?
因為侵犯了憲法給人民的權利
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覆決,來管理
人與事物,選舉,罷免是用來管理人的
選舉是人民與選舉人的一種契約行為,這契約明文
規定時間,區域,門檻資格,在任期內不得更改,改變
任期,改變選舉區域,或改變門檻資格,在當屆都屬
違法,侵犯人民權益,解決方法在釋憲文有說,改變
契約條件並不違法,違法在適用日期,只要在下一屆
實施適用就完全沒問題,當屆適用會產生自肥違法
或許有人會問,當年黃國昌罷免案也發生變更罷免門檻
的問題,為什麼可以?是不可以的,因為藍營人民沒
提訴訟爭取權利,國民黨放棄提,為什麼?因為只有
一席,不會影響綠營過半的事實,而這次罷免人數眾多
會影響藍白過半,綠營人民必提自肥訴訟,民進黨百分百
提這訴訟,所以修改罷免門檻合法,只是救不了藍營
被罷免的事實,要到下一屆適用,才合法,這也是柯先生
不同意修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