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債券擁相對高報酬率(高於股東)
2.此債券發行前提在A.發生須監理情況下,優先補損失或增強發債銀行資本適足率
3.沒有講明的是一定轉成股權或彌補損失後才轉換
4.美國並不接受AT1的資本地位,即此是否定義為等同"債券",仍會有些爭議
而各媒體僅是聚焦"債券"一詞,與債券向來清償優先於股東
............
故或許AT1持有人會上訴,但於法似乎他們不一定站得住腳
何況基本前提假設很清楚
而從AT1 ETF來看,也漸漸被市場了解到問題的根本
At1債券清償順位......爭議僅在是否進入"破產"程序!minervach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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